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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克府
即原告
陳錫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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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1月22日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聲明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聲明第5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5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此部分應先行徵收裁判費750 元,故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0,36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