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5號

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本院裁定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