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李侑如
- 債務人
- 賴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賴彥光於民國98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992,383 元整,借期至108 年03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68% 機動計息。
(二)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 年02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18,151 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