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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

債權人
陳昶彥
債務人
張世偉

      張世遠

      張育仁

一、債務人張世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柒萬貳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世遠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壹佰柒拾柒萬貳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育仁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零伍拾肆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