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2號
- 上訴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上訴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 被告
- 文化部
- 法定代理人
- 鄭麗君
- 訴訟代理人
- 蕭雄淋律師
張雅君律師
幸秋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9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