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黃素梅
- 被上訴人
- 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葉麗霞
- 訴訟代理人
- 黎文德
- 複代理人
- 朱曉群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
- 法定代理人
- 毛治國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光
- 被上訴人
- 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平
- 被上訴人
- 山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雪娥
- 被上訴人
- 蔡建源
- 被上訴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是項裁定業於104 年9 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