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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25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婚字第825號

原告
楊曉雯
被告
李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7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2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