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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黃秋菊即宇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黃秋菊即宇明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允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伍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玖拾陸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計算式:14370 +51396 =65766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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