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黃秋菊即宇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黃秋菊即宇明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允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伍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玖拾陸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計算式:14370 +51396 =65766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