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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訴人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和
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15,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6,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