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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詠晴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2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