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心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詠晴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2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詠晴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2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