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昭發 上列上訴人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伍佰捌拾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