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0號
- 原告
- 李麗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琇琳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陳琇琳應將其在鈞院101 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分割共有物判決分配所得之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2-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原告之聲明乃係依據其與被告陳琇琳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簽訂之買賣契約為請求,而查該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系爭土地之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