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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琇琳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陳琇琳應將其在鈞院101 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分割共有物判決分配所得之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2-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原告之聲明乃係依據其與被告陳琇琳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簽訂之買賣契約為請求,而查該買賣契約書之記載,系爭土地之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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