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68號
- 原告
- 劉賴偉
- 被告
- 吳金孫
吳冬元
劉美英
林蘇琬瑜
林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即以原告所陳報之價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