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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6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若美葉靜芳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68號

原告
劉賴偉
被告
吳金孫

      吳冬元

      劉美英

      林蘇琬瑜

      林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即以原告所陳報之價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6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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