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1號
- 原告
- 陳美君
- 被告
- 鄭柯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