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琳
- 即原告
- 楊東峻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永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若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若綺因104 年訴字第10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內簽名或蓋章,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補正其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民事上訴聲明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