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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號

塗銷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若美羅惠雯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琳
即原告
楊東峻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羅永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若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若綺因104 年訴字第10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內簽名或蓋章,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補正其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民事上訴聲明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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