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
- 原告
- 鄭秋香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元豪律師
- 被告
- 謝晨謠
- 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所載之「92北建字第016744號」
均應更正為「96北建字第01674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