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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告
鄭秋香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元豪律師
被告
謝晨謠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所載之「92北建字第016744號」

均應更正為「96北建字第01674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