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4號
- 原告
- 李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霖
- 訴訟代理人
- 周武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靜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書佑律師
- 被告
- 李周玉串
- 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 判 決 理 由 欄 誤 載 部 分 │ 應 予 更 正 之 內 容 │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 │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 │ 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 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 │ 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 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 │ 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 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 │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