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許崇慎
- 被告
- 吳國枝
吳金穎
吳美芳
吳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崇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崇慎」。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建物層次及面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層:75.23、附屬建物:陽台:7.9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