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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被告
吳國枝

      吳金穎

      吳美芳

      吳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崇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崇慎」。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建物層次及面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層:75.23、附屬建物:陽台:7.9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