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宏達
上列上訴人林宏達與被上訴人林正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
上列上訴人林宏達與被上訴人林正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