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尚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祥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