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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尚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巨泉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