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佳玻璃纖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4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零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