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 上訴人
- 周寶菊
- 即被告
-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銘
- 被上訴人
- 鄭智仁
-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63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