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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訴人
周寶菊
即被告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被上訴人
鄭智仁
即原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63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