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曉玲
- 被告
- 張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世偉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883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