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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若美蕭胤瑮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曉玲
被告
張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世偉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883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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