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
- 上訴人
- 李國華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辰
- 被上訴人
- 王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