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沛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文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2
9,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