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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9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9號

原告
謝宜珊
原告
謝岱樺
原告
謝竺廷
原告
鄭秋香
原告
前 列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元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被告
謝晨謠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7、18所載之「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第二嵌小段」,均應更正為「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 年10月20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