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均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甘月里
康嘉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 萬元(計算式:150 萬元+270 萬元=4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