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李耀榕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中華港澳在台人民協進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祖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