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4號
- 上訴人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珍妮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花怡臻
- 訴訟代理人
- 劉素沫
- 上訴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綉忠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 被上訴人
- 聯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鹿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3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民國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黃金20兩【折合新臺幣為918,750 元,以起訴時即104 年8 月24日臺灣銀行黃金存摺賣出價格1 公克1,225元計算(見本院卷一第100 頁),計算式:1,225 ×20×37.5(1 兩等於37.5公克)=918,750 】,共計1,668,750 元(計算式:750,000 +918,750 =1,668,750 ),是上訴利益價額即為1,66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26,299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