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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4號

上訴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法定代理人
楊珍妮
訴訟代理人
林雅玲
訴訟代理人
花怡臻
訴訟代理人
劉素沫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被上訴人
聯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鹿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3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民國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黃金20兩【折合新臺幣為918,750 元,以起訴時即104 年8 月24日臺灣銀行黃金存摺賣出價格1 公克1,225元計算(見本院卷一第100 頁),計算式:1,225 ×20×37.5(1 兩等於37.5公克)=918,750 】,共計1,668,750 元(計算式:750,000 +918,750 =1,668,750 ),是上訴利益價額即為1,66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26,299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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