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52號
- 上訴人
- 邱燕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有吉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452號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有吉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452號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