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24號
- 上訴人
- 李玉蓮
- 上訴人
- 洪莉莉
- 上訴人
- 洪福建
- 被上訴人
- 李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2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 萬2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337元(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