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2號
- 上訴人
- 鄭力豪
- 上訴人
-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智銘
- 被上訴人
-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732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