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81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