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63號
- 上訴人
- 謝久美(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劉勝祥(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劉光奕(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劉玲玲(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憲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8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907 元,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079,9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2,38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