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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29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2927號

上訴人
林育生
被上訴人
溫皓麟
被上訴人
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全
被上訴人
川億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
被上訴人
吳志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玖

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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