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宏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岳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6 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6 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