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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12號

上訴人
徐若綺
被上訴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被上訴人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12號返還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