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臨時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