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吳仁良
- 被上訴人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宇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0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0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