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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3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財旺連士綱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3號

上訴人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
被上訴人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423 號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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