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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告
林靜美
被告
米玉輝
被告
黃珠
被告
林福星
被告
林清吉
被告
林榮昌
被告
林秀美
被告
羅國龍
被告
林國琇
被告
郭偉國
被告
林國仁
被告
林國保
被告
林國洸
被告
楊 滿 (已歿)
被告
曾景煌
被告
林昱吟
被告
王金生
被告
杜崇榮
被告
呂育青
被告
呂理洲
被告
呂春瀧
被告
黃芳琪
被告
呂思函
被告
呂明豪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秉怡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何利偉
被告
王金庭
被告
王思銘
被告
顏守銓
被告
邱兩酒
被告
楊雅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告
王鴻池

      陳詩霓

      林鳳蓮

      王冠陵

      陳志明

      劉言奎

      王若蓁

      藍明宗

      姚 輝

      陳怡君

      周航群

      周雨青

      藍吳銘秀

      石襄

      曾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07元,該裁定之送達,係於104年7月23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而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應經過10日即104 年8 月7 日午後十二時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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