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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告
陳許美
被告
賴竹旺

      葉王會平

      王麗櫻

      王劉好(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王朱貝(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王立(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凃王珠如(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王振(即王德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載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0 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