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1號
- 抗告人
- 吳進松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志豪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741 號確認票據
關係等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票據關係等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