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偉 上列上訴人與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64,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4,6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