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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撤銷買賣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訴人
劉大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翁清連
法定代理人
劉炳信
被上訴人
劉朝濟

      劉邱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億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2 萬8,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買賣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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