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劉大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翁清連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信
- 被上訴人
- 劉朝濟
劉邱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億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2 萬8,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