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 上訴人
- 陸軍後勤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4 萬0,2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9,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4 萬0,2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9,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