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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訴人
林郭春

      林德成

      林德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祥因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租佃爭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上

訴人林郭春、林德成、林德俊為新臺幣(下同)1億5460萬8390

元、1億5476萬8157元、1億5244萬8741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

196萬8745元、197萬593元、194萬3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