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2號上 訴 人 王玉泉 被 上訴 人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被上訴人 王連陞 被 上訴 人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