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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義
法定代理人
吳濟勇
被上訴人
曹吳寶清

      楊建國

      黃張瑞春

      宋品相

      陳萬成

      蘇其炎

      黃柏勳

      黃玉英

      劉可成

      倪中道

      張川福

      吳楊月桂

      王金庭

      陳明

      劉世平

      吳志遠

      傅清祥

      李芳原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85,75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7,8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