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吳義
- 法定代理人
- 吳濟勇
- 被上訴人
- 曹吳寶清
楊建國
黃張瑞春
宋品相
陳萬成
蘇其炎
黃柏勳
黃玉英
劉可成
倪中道
張川福
吳楊月桂
王金庭
陳明
劉世平
吳志遠
傅清祥
李芳原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85,75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7,8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