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上 訴 人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高雲英 被 上訴人 余君智 即 原 告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4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89,745 元(計算式:546,250 元+2,543,495 元=3,089,745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7,38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惠茹